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80號)精神,鼓勵低價藥品生產供應,滿足臨床用藥的基本需求,根據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特點,現就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低價藥品是指治療某種疾病的同類藥品中,費用相對較低的藥品。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對政府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實行更加靈活的價格管理方式。對低價藥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改為控制日平均使用費用上限標準(以下簡稱“日均費用標準”),具體零售價格由生產經營者在不超過規定的日均費用標準前提下,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生產經營者制定低價藥品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及時報送銷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二、合理制定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由我委綜合考慮藥品生產要素價格、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遴選低價藥品時,日均費用按代表品最高零售價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價格的,按全國平均中標零售價格)和藥品說明書標示的平均日用量計算?,F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西藥控制在3元、中成藥控制在5元。無法計算日治療費用的品種以及因藥品本身特性不宜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的,暫不納入低價藥品清單。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具體品種和劑型,由我委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定價權限分別向社會公布。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和具體品種原則上2-4年調整一次。我委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附后。
三、加強低價藥品價格行為監管。藥品生產經營者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時報送藥品出廠(口岸)價格等信息。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出廠(口岸)價格、中標價格和零售價格的監測工作,及時評估政策執行情況。對因生產成本波動較大、日均費用確需突破上限標準的,應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對確需退出低價藥品清單的,由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按現行藥品價格調整的程序和辦法重新制定政府指導價格。其中,退出我委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其價格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報我委備案。
凡列入清單的低價藥品,生產經營者自主制定或實際銷售的零售價格折合日均費用超過控制標準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研究制定鼓勵低價藥品生產供應的聯動政策。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醫保、工信等部門,進一步研究制定鼓勵低價藥品生產供應的招標、使用和報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通過綜合施策,滿足臨床用藥需求,引導合理用藥,優化用藥結構,減輕患者費用負擔。
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是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內容,各地要高度重視低價藥品價格管理工作,認真做好宣傳引導,密切關注進展情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報告我委(價格司)。
來源:國家發改委